建设工程相关知识点归纳总结(一)
发布时间:2018-09-06 11:56
1、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的由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
2、特征
(1)标的物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各类建筑产品,具有固定性,故又称不动产。建筑产品多样,耗用材料多,所需资金大,并且产品使用时间长,对社会影响范围极大。这些都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2)主体具有严格性
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登记注册,依法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才具有签约承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资格。 没有资质则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3)合同形式具有要式性
建设工程周期长,涉及因素多,且专业技术性强,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不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就能解决问题。
所以《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另外,为使合同内容更为严谨周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为平等合理,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都会制定出一批合同样本或示范文本,推荐给当事人选择使用。
3、主要是三种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1、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方为了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2、特征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一般应是法人,发包方应当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等合同文件;承包方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持有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承包方不得越级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程序
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招标或设计方案竞投来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要遵循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范围、进度与质量、设计阶段的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
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4)双方责任;
5)违约责任;
6)其他约定条款。
4、发包人的义务
5、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承担
(1)发包人若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2)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时,发包人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给付费用。
(3)勘察、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发包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期、按量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6、勘察、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的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多少按双方协商好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3)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