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校毕业生在辽就业与创业政策手册

发布时间:2018-06-18 13:48
沈阳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策

1

实施大学生留沈倍增工程

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

对新落户并在沈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沈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和1万元购房补贴。

首次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分别按每月800元、400元和200元标准,给予最多3年租房补贴。

大学生初创企业首次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实行2年“场租全额补贴”,未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与2年每年6000元创业场地补贴

——《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年27号)

2

实行全面开放的户籍政策,实现“零门槛”落户

3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大专学历的;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5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均可落户沈阳。

对引进人才的就业创业房租补贴政策进行升级,扩大受益群体范围, 对新落户我市且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 35周岁以下的本科毕业生和技师及以上的技能人才,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250 元、8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2年的房租补贴。

开设“人才驿站”,为来沈求职、应聘的外地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往届毕业生,提供10天内免费入住的服务。

——《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充意见》(沈委办发2018年38号)


大连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策

1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向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倾斜,提高创业成功率。将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纳入创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可免费入驻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对孵化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对租用其它场地初次创业的人员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建立市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推荐单位(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实施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单位(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落实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

加大引进人才租房支持力度

将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租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提高到100平方米。对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大专和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900元,租金补贴由市区财政按75%和25%比例承担,并根据租赁市场和人才引进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辖区政府和引进人才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租房补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156号)


鞍山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策

1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7〕43号)

2

扶持重点群体自主创业

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当年未提出申请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申报材料和身份要件

1、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证明

  (5)创业实体纳税或减免税的相关材料

  (6)《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者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企业提供本企业开户行账号

  (8)《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要件:

  (1)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2)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补贴程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身份要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录入“鞍山市创业场地补贴计算机管理系统”,填写《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

3

开展创业大赛

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创业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向省争取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对获得市政府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创业项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对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资助,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领程序及身份要件: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大赛主办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鞍山市创业大赛获奖者资助申请表》(附件5)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


抚顺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策

1

创业补贴政策

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创业场地补贴。对于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群体在抚顺自主创业,给予6000元/年的补贴。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开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在我市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补助500元的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按照《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辽人社〔2017〕79号)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来抚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待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17〕27号)

2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17〕27号)


本溪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政策

1

落实创业补贴政策

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015年9月23日后在我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为招用的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和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来溪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待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7〕27号 )


2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驻溪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负责)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7〕27号 )

powered by 博济中大导航 © 2017 WwW.baojiaox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