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7 18:41


根据《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3〕83号)和《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5〕12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松阳县县城规划区(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10日工作日均可受理。

二、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向的群体为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5.5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50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地点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五、申请条件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公告中所述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相互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具体指: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县城规划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规划区常住非农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2、住房条件: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每户家庭计算低于45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3、经济条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即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13944元(2017年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972元/年)。家庭成员无汽车,从申请截止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房,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有自有房屋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享受后转让的情形)或者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已领取过建房费和住房补贴,已租住公有住房;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等房屋的;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有农村批地建房的;

6、申请人提出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7、有其他可以认定为自有房屋的情形。

七、其它事项

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汽车、房产转让等年限日期核定均以申请截止日为时间节点。

咨询电话:0578-8066917 

松阳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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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松阳县住建局---

  • 松阳万事通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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