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401】恭喜!发票不再属于扣税凭证!国家刚刚宣布,税前扣除凭证大调整!没有发票的一律这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8-06-15 22:26

今天有重大好消息要告诉大家, 恭喜所有会计人、纳税人: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绝对是天大的利好!不仅减轻了会计人的工作,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这波政策太接地气了。



税前扣除凭证新规!会计工作轻松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新规解读:方便所有人,太接地气了

以下内容来源(税来税往,ID:tax20160101)


1、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不用取得发票。


这个我们认为影响最大,这个在企业经常碰到这种情况,比如公司水龙头坏了找了个师傅修理了一下花了50元,你管他要发票,人家会骂人的。


公司食堂去路边菜摊买菜,一共买了30元的,开发票,现实吗?


路边卖菜阿姨真给你一张发票,你觉得他是真的吗?


这一次终于明确了!看这里原文: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面这些东西,看上去很啰嗦!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上面举例子的,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修理水龙头、马桶的师傅,路边摊阿姨),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完美!


对于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也是参照上面处理,要一下对方的这些信息就可以。


给国家税务总局点个赞!!!接地气,纳税人最爱!修马桶师傅,真的不容易,不要让他们去代开发票了。修个马桶,找一家正规公司开发票,有认识的吗,介绍个啊。


当然,上面只是kavin老师,结合企业财务经验举的例子,实际中非常多!



但是实际中,还是提醒:


1.这种无发票业务不要成为常态,不是税务放松了监管。你们公司的服务都是这种的话,你们公司必然有问题。


2.这种业务金额不能太大,尺度怎么把握?金额不超过500元。因为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下是免税的。


就解读到这里,不明白的请下面留言交流吧,新政策大家一起多多交流!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天告诉大家一个重磅好消息: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绝对是天大的利好!

微信群里炸了锅,大家都说税务越来越接地气了!  

现实是很残酷的,很多企业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不是不想取得,而是不可能! 

解读最大的看点!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不用取得发票。  

这个我们认为影响最大,这个在企业经常碰到这种情况,比如公司水龙头坏了找了个师傅修理了一下花了50元,你管他要发票,人家会骂人的。  

公司食堂去路边菜摊买菜,一共买了30元的,开发票,现实吗?  

路边卖菜阿姨真给你一张发票,你觉得他是真的吗?  

这一次终于明确了!看这里原文: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面这些东西,看上去很啰嗦!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上面举例子的,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修理水龙头、马桶的师傅,路边摊阿姨),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完美!  

对于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也是参照上面处理,要一下对方的这些信息就可以。  

给国家税务总局点个赞!!!接地气,纳税人最爱!修马桶师傅,真的不容易,不要让他们去代开发票了。修个马桶,找一家正规公司开发票,有认识的吗,介绍个啊。  

当然,上面只是结合企业财务经验举的例子,实际中非常多! 

但是实际中,还是提醒:  

1.这种无发票业务不要成为常态,不是税务放松了监管。你们公司的服务都是这种的话,你们公司必然有问题。  

2.这种业务金额不能太大,尺度怎么把握?金额不超过500元。因为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下是免税的。  

就解读到这里,不明白的请下面留言交流吧,新政策大家一起多多交流!

增值税叫抵扣,企业所得税叫税前扣除,很多初学者连这个都会理解混,这点要注意加强学习。


企业所得税,通俗的说就是针对企业所得算的税,这个所得还不是我们日常说的利润,这是按照税法给你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一年到头记账算账,辛苦做张利润表,出来个利润总额,好了,这是我们的会计利润,看看利润表,赚多赚少,是亏是盈,老板心里就有数了,这也是会计人的产品,报表就是会计人的产品。


那这个利润总额怎么来的?也是非常简单,无法就是收减支。看看利润表格式,自然就懂了些许。


税务认不认可?那又是另一个层面的事情,你如果算多少就是多少,那就乱了套了,税法上收入该不该计?什么时候计?支出该不该扣?这里面都是有规定的,不对的就得给你调整。


会计都很担心,担心什么?


担心自己出的产品太劣质,被税务局调整过多。


所以,不管是在收入确认还是支出的扣除上,我们日常核算不仅要看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还要学习和了解税法,特别是税前扣除凭证,它不仅是企业加强日常开支审核的实质性要件、也是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判断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


长期以来,税前扣除凭证被很多人直接定义为发票,没有发票能不能扣除?哪些需要发票?那些可以不用发票?这些问题引发了很多税企争议,给营商环境带来不少的困扰。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28号文对一些重要争议问题进行口径的统一。



别以为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会计原始凭证也可以是扣除凭证。


比如企业的工资表就是一种常见的内部凭证。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外部凭证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别以为税前扣除仅靠一张发票就万事大吉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的,加强实质性要件的审核非常重要。如果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


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工资薪金


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工作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是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


  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别以为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必须取得发票才能扣除



比如单位请了几个临时工人干了一天活,一人给了200块,人事部门造了一张劳务表让工人签字领了钱。


这笔支出没有取得发票,财务直接计入了劳务费,理论上就是白条,按照以前,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没有发票,企业所得税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也就是说,这种未达起征点的劳务,虽然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你取得了代开的发票当然最好,如果确实无法取得,那么你做个详细的表格,有支出名目,有收款人名字等信息,也是认可你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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